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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20 17:45:56    浏览次数:

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简称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科协设立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目的是充分发挥高校科协院士专家聚集的专业优势,强化对青年人才苗子的发现举荐作用,及早发现、重点扶持、加快培养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科技工作者,为他们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指导年轻人才过好“科研黄金期”,夯实职业基础,扶持年轻人才逐步成长为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面向陕西高校,主要资助自然科学类的基础研究及科技创新类应用开发研究。

第四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校科协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协企事部负责组织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结题,并对各高校科协承担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

数理科学类:包括数学、力学、天文、物理;

化学科学类: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科学、环境化学、化学工程等;

生命科学类:微生物、植物、林学、免疫学、神经科学、农学、食品科学、园艺、畜牧、水产等;

地球科学类:地理学、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海洋科学、大气科学等;

工程与材料科学类: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冶金与矿业、机械工程、能源利用、建筑、环境与结构工程、电气、水利科学与海洋工程等;

信息科学类: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网络与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系统科学与工程、光电子器件、激光技术等;

医学科学类:医学、药学。

第七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两年内完成;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面向陕西高校,支持男性32岁以下,女性3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不受理项目组主要成员提出的新的项目申请。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高校科协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进行校级评审;

(三)提供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实施的条件,协调配套资金,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科协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与评审一次。申请人按照《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校科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本计划资助额度;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各高校科协对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后进行校级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协根据本年度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条件是:

(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二)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备评议分析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科协企事部依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经省科协有关会议审定,下达项目承担学校科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协与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签订《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任务书》,经审核同意正式立项。

第二十条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其中省科协补助经费1万元,高校自筹1万元。项目经费核定后一次拨款。各高校科协应按项目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鼓励高校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青年人才托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必要的元器件、耗材,审稿费、版面费,复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而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的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执行中凡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计划进度、人员组成及经费使用等内容的重要变动,由承担单位报省科协审批。

第二十三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违背科学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未落实项目配套经费的;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报省科协。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对无故违反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2年内不受理该依托单位提出的新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经校科协审核,项目负责人向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交《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陕西省高校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资助”字样,英文字样“Supported By Young Talent fund of Universit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ShaanxiChina”。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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