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及中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设立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下设四类子计划,包括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区域创新能力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产学研协同计划;及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助等。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和区域结构调整,重点培育和支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统筹配置,多元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投入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围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遵循规律、科学施策、精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
第五条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负责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六)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和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
(八)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调整、结题验收等进行审核审查;
(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我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后补助支持。
第十条 区域创新能力引导计划。参照重点产业创新链组织方式,由各市(区)科技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在征集特色产业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的基础上,会同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编制申报指南。
(二)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实行自由申报,参照《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可尝试审查方式,符合条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产学研协同计划。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共享,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给予研发项目后补助支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Technology Innovation Leading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规范相关主体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十七条 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加强各类监督结果的共用共享。监督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
第十八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合同(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由省科技厅会同其他项目参与部门组织开展,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以及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陕西信用”网上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涉及的各类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如需特殊规定的,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