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的管理,科学布局和实施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旨在促进创新政策和科技规划前瞻性研究,支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建设,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为陕西省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第三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通过项目方式组织实施。该计划下设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科技创新团队)、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高新区、“双创”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主要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奖励等。该计划下设项目可采取集中申报、统一评审方式确定,也可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的方式分批认定。
第四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按照“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加强引导、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三)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后补助协议,拨付项目经费;
(四)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或平台(基地)组建、认定、评估、复核、绩效评价等;
(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平台依托单位、平台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调整、结题验收等进行审核审查;
(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需进一步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我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相关战略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总体任务及下设计划的支持方向,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创新能力支撑计划以公开竞争择优为主要遴选方式。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平台(基地)类项目根据年度部署领域,采取公开征集、自由申报、逐一审核的方式,在符合组建(构建)条件的申报单位中择优确定依托单位。
第十条 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形式审查条件。自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到截止项目申报受理,原则上不少于50日。
第十一条 项目(平台)均实行网上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平台)申报单位应为陕西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联合体、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人才技术条件。
(二)项目(平台)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有较强的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严重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科技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随机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外省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具体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对申请组建(认定、复核、评估)的省级平台出具相关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后补助协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填写并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对于重大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报告。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科学数据。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无法完成而需要提前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组织核查批准后,依据项目验收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中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3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专项审计, 具体要求按《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6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产业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平台(基地)、人才、团队验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结题处理;
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七)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九)项目合同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申请验收;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通过验收项目的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应标注“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Innovation Capability Support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三十四条 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加强各类监督结果的共用共享。监督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陕西信用”网上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下设的子计划,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