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和《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我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评奖工作注重成果质量,特别是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奖励的重点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的成果,研究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成果,对学科繁荣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成果。
第二条 评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严密组织、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的原则;
3. 思想性和学术性相统一的原则;
4. 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的原则。
第二章参评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工作的社科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实际工作者等,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1.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论文、工具书、学术译著(文)、志书、研究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2.未公开发表的、但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3.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4.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5.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著作权有争议的;
3.电子出版物;
4.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年鉴、大事记;
5.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奖和论文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奖励总数210项。其中,著作类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5项,论文类一等奖5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80项。
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或是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研究难度大,开创了一门新学科或填补了某项专业空白;理论上有创新,提出了有价值的新观点,学术价值高,成果居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或是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对原有理论作了新的论证、补充、完善、拓展;提出了新观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意义,在原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出论证严密、富有新意的概括或阐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影响。
第八条 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得到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采纳,在实践中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的对策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或得到省级有关单位的采纳,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九条 科普读物
一等奖:成果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学术界评价高;社会反响好,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作用。
二等奖:成果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学术界评价较高;读者评价较好。
三等奖:成果观点正确,通俗易懂,读者评价较好。
第十条 工具书
一等奖:成果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编排科学,体系完备,内容全面,文字、数据准确可靠,系统反映了最新科研成果,具有很高的应用和参考价值,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编排科学,体系完备,内容较全面,文字、数据准确,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应用和参考价值,得到省内学术界充分肯定。
三等奖:成果能适应学术研究的需要,资料翔实、数据准确、编排科学、文字流畅、检索方便,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古籍整理成果
一等奖:成果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孤本、善本考释科学,校点准确,起到正误补漏的作用,对促进学术研究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古籍文献考释、注释简洁明了,富有新意,对促进学术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三等奖:成果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古籍文献考释、注释简洁明了,富有新意,对促进学术研究起到积极作用。
志书、学术译著(文)等成果的评选可参考以上标准。
第五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参评条件的成果,由作者向相关受理单位申报。
受理单位为:省社科联各会员单位、各设区市社科联(协)〔未成立社科联(协)的设区市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各高等院校、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省行政学院。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者填写《陕西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申报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受理单位〔论文和调研报告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著作需三本;学术译著(文)需附原著(文);出版的外文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外文论文需附中文翻译〕。
2、交纳评审费:论文和调研报告每篇150元;著作每本300元〔三册以上(含三册)的多卷本,评审费为300元×册数×1/2〕。
3、各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填报《陕西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参评成果、《申报表》、《汇总表》及有关材料、评审费报送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4、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受理单位报送的材料逐项进行复审,按学科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向省评奖委员会报告成果申报情况。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1. 一个作者只能在一个受理单位申报,不得多渠道申报;
2. 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限报1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可增报1项(须
由第一作者或前三名作者联合申报);
3. 多卷本专著,一般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
4. 多人合作的成果,以前三名作者具名申报。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1.初评
初评委员会专家按学科分成11个评审组,各评审组按学科申报成果数量确定5-11名成员,分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评审组成员对参评成果逐项审读,按《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评审组根据《评分表》填写《评分汇总表》,并计算出每项成果的平均分,将平均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所分配指标,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
学科评审组成员的参评成果由终评委员会另行评审。
2.终评
终评委员会专家按大学科分组,对初评委员会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的申报成果进行补初评。按照个人审阅,民主评议,集体表决的方法进行评审,同时对初评学科评审组排序进行审查、调整,确定终评候选成果的排序。
终评委员会专家对终评候选成果进行集中审阅,以投票的方式表决,评选出获奖成果。一、二等奖的得票数须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三等奖的得票数须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3.审定及公示
省评奖委员会对获奖成果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30天。
4.复议 公示期满后,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终评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著作类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评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评委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获奖成果一律存档,不予退还;未获奖成果,在规定期限内,由受理单位集中领取。
第二十二条 现任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奖另行组织。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