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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

发布时间: 2017-10-26 11:14:04    浏览次数:

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 

第一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是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设立并共同组成领导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全省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为造就一批进入全国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我省及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为学科发展、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提供服务。

第二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被推荐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技术、转化成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未曾获得本奖。

第三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70名。

第四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市(区)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省科协所属的省学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三)企事业单位科协推荐本单位候选人。

(四)其它有关单位由单位研究确定上报。

第五条 推荐程序

由各推荐单位的成员单位、会员单位向其推荐,各推荐单位向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六条 学科分类

陕西青年科技奖按学科分为:理科类;工科类(一);工科类(二);工科类(三);农科类;医科类。

第七条 成果类型

陕西青年科技奖按成果分为:科学研究类型;工程实践类型;技术推广类型。

第八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共同成立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省科协主席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省科协宣传调研部部长组成。主任由陕西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陕西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三)陕西青年科技奖设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

(四)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科协宣传调研部,主任由省科协宣传调研部部长担任。

第九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批评审结果。

(二)陕西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三)陕西青年科技奖学科评审组负责候选人初评工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评审结果在省科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实施审核,组织评审;安排颁奖仪式;表彰和奖励推荐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共同签署发布表彰决定,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举行颁奖仪式。将获奖决定分别通报向省推荐人选的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获奖者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了推进陕西青年科技奖工作的开展,加强经费筹措,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以及保证质量的原则,维护陕西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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