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
(2012年4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陕、人才强省”战略,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我省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更好地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定名为“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实施,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成立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选委员会”)。省评选委员会名誉主任由省政府主管科技的副省长担任,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内专家学者与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2、审定省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委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省评选委员会决定。评委由省评选委员会从省科协常委会学术与学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和省自然科学科技社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中确定产生,每届更换1/3。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协。主任由省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科协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在评选规定时限内由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期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科学、工程技术、交叉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可以申报。鼓励申报符合陕西实际,对指导陕西工农业生产、社会发展有应用前景的论文。
第八条 申请参评者每届可申报为第一作者的一篇论文。与外省作者合作的学术论文,我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可以申报。
第九条 评选期限内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1、凡内容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组成部分的论文;
2、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3、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4、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 根据学术论文的创新、价值、科学性、难度、水平和表达等,对学术论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 学术论文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填补了某一学科的空白。学术论文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等奖 学术论文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填补了某一学科在省内的空白。学术论文为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
三等奖 学术论文在科学理论上有一定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填补了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在省内的空白。学术论文为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需由作者向相应的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同一学术论文只能向一个初评推荐单位报送。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实行三级评选制度和异议制度。具体程序是:
1、初评推荐 省级学会、市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应的学术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论文进行初评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2、评审 由省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每项申报学术论文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给出评审意见。
3、审定 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省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各候选获奖学术论文在省科协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初评推荐、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参评投票人数必须等于或超过评委总数的2/3,投票方为有效。得票数必须等于或超过参评评委的2/3,方能定评。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论文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实名举报。
凡对申报论文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剽窃抄袭等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调查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 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异议期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选委员会报告,由省评选委员会最后决定。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对获奖论文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证书。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市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认真审核学术论文申报的有关条件和资格,评审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初评推荐。
第十七条 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以质取文,不徇私情。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中,作者一律不担任评审委员。学术论文及有关材料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送审时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一律删去。
第十九条 获奖学术论文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或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表彰,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选委员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