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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26 11:02:26    浏览次数:

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我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更好地为坚持“四个第一”、实现“五大突破”和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服好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定名为“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第三条 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科协、市人事局联合主办,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成立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协、市人事局、市科技局领导担任。评委由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与市科协、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各专业评审组;

2、审定市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委由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委专家库中专家组成,上届评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在评选规定时限内由国内外出版机构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交叉科学和管理科学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经济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各学会组织的专题学术活动中交流的学术论文以及参加国际、全国、全省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科技著作;对我市的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指导意义和参考、实用价值,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采纳后实施效果显著的科技工作者建议,可以申报。

第八条 评选期限内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1、凡内容为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组成部分的论文;

2、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3、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4、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创新、价值、科学性、难度、水平和表达等,对学术成果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学术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属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 学术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发展、创新,属国内同学科、同专业的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属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 学术成果在理论上有新见解,应用上有一定的技术经济价值,对新技术开发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在生产、科研、软科学研究和教学中取得一定效果,在市级以上有一定影响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属市内领先水平。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和评分

第十一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须由作者向相应的初评推荐单位(市级对口学会)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连同学术成果全文(外文应提供发表原件及中文版)和发表该学术成果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复印件一份,送交所属学会。若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方面的内容,还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及说明。

同一学术成果只能向一个初评推荐单位报送。

各学会、县区(高新区)科协、企事业科协经初评后,择优推荐学术成果参加市评委会的终评,最后确定等级。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实行二级评选制度和异议制度。具体程序是:

1、推荐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区(高新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

初评后推荐上报参加市评审委员会终评。

2、评审 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每项申报学术成果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填写意见。

3、审定 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市专业评审的各候选获奖学术成果在宝鸡科技网站(http://www.bjkx.gov.cn/)上公示。在听取社会反映意见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对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4、异议及处理

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成果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时起10日内向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凡对申报成果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剽窃抄袭等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 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异议期后,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由市评审委员会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评分办法

优秀学术成果在严格遵循定性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可分五个评价指标按百分制定量综合评定。

1、学术成果的创新(30%) 创新是指学术成果提出的观点、方法等方面有独到之处,有新观点、新发现、新发明等,对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2、学术价值(35%) (1)学术价值:学术是指有系统专门学问,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是指成果对本学科系统知识的影响及对该学科的积极促进作用。能积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 实用价值:学术成果的实用价值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生产实践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能积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评价基础理论学术成果应侧重于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对应用技术成果应侧重于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3、学术成果的逻辑论证(15%) (1)立论清晰,立题正确;(2)论据充分、科学、可靠;(3)分析综合全面,推论严谨,逻辑性强;(4)数据处理、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先进可靠;(5)结论准确、严密。

4、成果的难易程度(10%)   难易程度指的是学术成果所需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时间的长短,学术成果的深度与广度。

5、学术成果的文字表达(10%) 学术成果要求文字表达精炼,用词准确,主题突出。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证书。

第十五条 获奖优秀学术成果将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县区(高新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须认真审核学术成果申报的有关条件和资格,评审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评定。

第十七条 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以质取文,不徇私情。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中,申报作者一律不担任评审委员。学术成果及有关材料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获奖学术成果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或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表彰,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市评审委员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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