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宝鸡文理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委员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45岁以下委员2-3人。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委员的产生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当选条件,院(系)民主推荐、遴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学术委员会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分委员会。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评定机构。
第九条 院(系)学术分委员会采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系)全体高级职称教师会议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精神确定,院(系)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由不超过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2名,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委员根据各自工作性质由相关院(系)、职能部门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委员聘任。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该学术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依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独立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上届委员会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2)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道德;
(3)热心学校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对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位授予、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大事项进行审定、评定、审议、仲裁、咨询。具体职责在各专门委员会规程中规定。
第十八条 院(系)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事务。具体职责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中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设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同意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审议后颁布。章程修改由校长提出,修改和实施章程程序与制定和实施章程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