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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加强学风建设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0-18 23:04:57    浏览次数:

宝鸡文理学院加强学风建设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细则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40号)、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高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本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务会、党委会审定。 

一、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 

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处室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分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具体负责学风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等,定期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宣传教育,持续加强学风建设,激励教师进行创新研究,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各院系要完善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风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对于不重视学风建设的院系和职能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构建加强学风建设机制 

1、构建宣传教育机制。学校网站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各级学术组织、各院系和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讲《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坚持师德教育为主,注意发挥楷模作用,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平。 

2、构建监督预防机制。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职,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各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坚持公平公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防微杜渐。学校在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估中,要防止只追求数量化的倾向,加大科研成果质量指标的权重,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内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师风,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制度,树立正确的导向,防止学术评价的片面化。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1、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5、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6、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7、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1、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2、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3、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报陕西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如当事人对学校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 

5、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6、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陕西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会及时做出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7、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调查结果及时上报陕西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的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汇报给学校,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相应的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理等。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给予批评、训诫或警告。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予以相应的处分,如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等,甚至开除公职。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任何违反学术道德的人员,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学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和权益。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补偿。 

六、其它 

1、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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